(2015)沭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11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仲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仲某发现自家鱼塘内有人正在偷钓鱼,遂上前责问正在钓鱼的张某丙,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仲某情急之下将张某丙推入鱼塘中,张某丙从鱼塘内往岸边爬时,被告人仲某持木棍砸张某丙头部一棍,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协议。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仲某供述了其殴打被害人张某丙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自己的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张某丙陈述、未到庭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仲某芹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病历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仲某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仲某无前科劣迹;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仲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仲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未经允许,擅自到被告人仲某家鱼塘内钓鱼,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仲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仲某本次犯罪系他人在其鱼塘内偷钓鱼引起,犯罪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仲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薇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