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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塘民保第4号

涂正得与谢雷、李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正得,谢雷,李意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塘民保第4号

申请人:涂正得,女,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基础上南昌县。

被

申请人:谢雷,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李意婷,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人涂红得与被申请人谢雷、李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雷驾驶李意婷所有的赣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胡荣武所有的赣A×××××小型轿车用于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涂正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雷驾驶李意婷所有的赣A×××××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胡荣武所有的赣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审判员  万生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红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