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杏民立字第00062号起诉人陈莉娜,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陈莉娜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10月1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侯芳、被起诉人殷俊清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二被起诉人自愿将位于太原市新建南路*号房屋出售给起诉人,起诉人依约交付购房款,被起诉人却一直不配合房产过户及交房事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起诉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起诉人办理坐落于太原市新建南路X号房产过户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诉求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本市新建南路127号,不属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莉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永昱
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
审判员 曹芝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