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谭太荣,男,生于1973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盛福洪,男,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谭太荣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福洪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盛福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