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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2005号

谭太荣、盛福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太荣,盛福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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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谭太荣,男,生于1973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盛福洪,男,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谭太荣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福洪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盛福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