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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海波、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波,周平,蒙琳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罗海波,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平,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蒙琳芳,女,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海波与被执行人周平、蒙琳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海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93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