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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炳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89号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鸿明。被告:孙炳辉,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25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