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36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祝曌中,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芳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南素柔》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网站(www.sgamer.com)中擅自传播与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南素柔》图9,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原告维权支出人民币2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济损失2500元。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费用25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6月,一个QQ号为22×××96、昵称为SEX的人与被控侵权网站的编辑刘鹏取得联系,刘鹏加了这个QQ好友后将其备注名修改为“剑灵大咖”,“剑灵大咖”自称是“玩家对战俱乐部”的并恳求刘鹏帮他推广COS图片,经过再三恳求刘鹏方才同意,“剑灵大咖”遂给刘鹏发送了“幽兰”、“陈苏儿”、“龙族力士”、“人族剑士”、“天族气功师”等多组图片。在此之前,被控侵权网站的另一位编辑喻刚也从QQ号为22×××96的人处收到了“南素柔”、“秦义绝”等图片。2014年7月,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被控侵权网站www.sgamer.com上传播涉案图片的事实进行公证保全。从2014年底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提起诉讼,截至2015年12月本院已受理类似诉讼210件,案号为(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4-00230号,以及(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28-00052、00143-00166、00174-00194、00232-00334号,以上案件的诉讼请求合计超过100万元。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外人“剑灵大咖”(QQ号为22×××96的人)以图片作者身份向被告传送大量COS图片并恳求被告在其网站传播,这些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导致原告向被告提起大量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如果原告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事实成立,那么案外人“剑灵大咖”(QQ号为22×××96的人)冒充著作权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造成被告无法预料的生产经营损失,“剑灵大咖”(QQ号为22×××96的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鉴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