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48号申请人温淑文,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梨树镇。被执行人曲小平,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不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梨梨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