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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斌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8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胡丹。被执行人张斌。上述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斌退还申请执行人张知芊拆迁征地补偿款8352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175元,以上合计8599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859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