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898-1号原告孙可。被告刘传万。被告段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与被告刘传万、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廖伦民自愿以其所有的指南针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传万、段丽华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廖伦民所有的指南针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