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玉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67号申请人陈玉明,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吕玉民,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刘云鹏申请执行吕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玉民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53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