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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明、刘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王彦明,刘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朝娟。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伟,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彦明,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刘冬梅,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明、刘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佳味缘餐饮技术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