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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