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王威,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宋吉利,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宋吉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涛陪审员 虎伍豪陪审员 李 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