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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463号

王威与宋吉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威,宋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王威,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宋吉利,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宋吉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涛陪审员 虎伍豪陪审员 李 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