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03-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03-1814号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132XC。法定代表人杨小山。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务大厦17A1,组织机构代码:55388524-0。法定代表人段能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十二案中,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十二案均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