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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许宝利申请黄书平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利,黄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许宝利,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黄书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许宝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12月21日止,被执行人黄书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许宝利欠款本金42659.32元、案件受理费2818.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