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小燕与陈春华、杨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燕,陈春华,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87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燕,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陈春华,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杨琳,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春华之夫,申请执行人韩小燕与被执行人陈春华、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5292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春华、杨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