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彬与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彬,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胡彬,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颖帅,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葫劳人仲字第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彬没有提供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3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