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卢庆与彭俊杰、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彭俊杰,梁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66-1号申请执行人卢庆。被执行人彭俊杰。被执行人梁彩莲。申请执行人卢庆与被执行人彭俊杰、梁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俊杰、梁彩莲应共同偿还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卢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