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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永东抢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永东,男,1971年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8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东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永东驾驶一辆豫BG××××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以领人在附近修路或挖河等,让给其烧开水,最后会给对方安空调、给柴油、给东西等,骗人钱财。2014年7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许永东流窜至开封县半坡店乡程庄村十三组郭某某家中,骗取郭某某现金1100元;2014年6月11日早上6时许,窜至开封县大李庄乡代庄村王某甲家中,骗走王某甲现金2700元;2014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流窜至通许县孙营乡卢敖村村民冯某某的养猪场内,骗走冯某某现金3200元;201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永东流窜至开封县大李庄乡乔寨村王某乙地里,骗走王某乙现金900元;2014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永东至开封县陈留镇赵砦村解某某家地里,骗走解某某夫妇现金4500元;2014年7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窜至开封县八里湾镇张某某家中骗走张某某现金1300元;2014年7月26日早上5点多钟,至开封县兴隆乡李大河村薛某某家中骗走薛某某现金1200元;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早上6时许,至开封县兴隆乡双庙村许某某家中,骗走许某某现金600元;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6时许,至开封县陈留镇王庄村范某某家中,骗走范某某现金360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证据证明上述指控成立。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系累犯,请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永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郭某某现金1100元、张某某现金1300元、薛某某现金1200元、许某某现金600元、范某某现金36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诈骗王某甲现金2700元、冯某某现金3200元、王某乙现金900元、解某某夫妇现金4500元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不是自己所为,自己诈骗的总价值只有四千余元,达不到数额较大,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辆BGG689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兴隆乡双庙村许某某家中,谎称在其村西地挖河,让给他烧点开水,并承诺给其一些柴油,骗走许某某现金600元。2014年6月11日早上6时��,被告人许永东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大李庄乡代庄村王某甲家中,谎称在村西边挖河,让去给他烧开水,并承诺给其一些柴油,骗走王某甲现金2700元。2014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许永东驾驶一辆面包车,流窜至通许县孙营乡卢敖村村民冯某某的养猪场内,谎称在其村修路要把修路工地上的东西放到冯某某家,等施工结束后将部分物品留在冯某某家,骗走冯某某现金3200元。201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大李庄乡乔寨村,看到在地里干活的王某乙,停下车后,谎称在其村修路,让王某乙回家给他烧开水,并承诺给王某乙一些好处,骗走王某乙现金900元。2014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辆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陈留镇赵砦村,在村附近地里看到正干活的解某某,谎称在其村修路,欲让解某某给他们做饭一天200元钱,还可以帮其家中铺地平,骗走解某某、徐某某夫妇现金4500元。2014年7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辆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八里湾镇张某某家中,以在其村修路,让给他烧开水,帮其家院里铺成石子水泥院,并承诺给其一些汽油为由,骗走张某某现金1300元。2014年7月26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辆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兴隆乡李大河村薛某某家中,谎称在其村西地干煤气管道施工,承诺给其一些汽油和浇地管,骗走薛某某现金1200元。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许永东开着一辆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陈留镇王庄村范某某家中,谎称在其村南地修高速让帮他烧点开水,并承诺给其一些柴油,骗走范某某现金360元。2014年7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许永��驾驶一辆豫BG××××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开封县半坡店乡程庄村十三组郭某某家中,谎称让给其八、九个干活的烧一桶水,不会亏郭某某,一会给其装空调、拉地平,让先拿出一些钱,骗取郭某某现金1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物证:开封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许永东的豫BG××××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及作案车辆信息,被害人辨认许永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被告人原因诈骗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服刑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许某某、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解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的陈述,陈述了被诈骗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永东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罪系同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永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BGG689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郭庆霞助理审判员  樊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