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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86-1号

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86-1号

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5270149-1。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跃坤,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亮,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号*座****室。组织机构代码:76694915-6。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物流公司”)与被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泰货代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昂泰货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众诚物流公司约定的协议签订地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协议管辖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项规定的“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口货物代理协议》第六条第3款、第4款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协议签订地海事法院解决,协议签订地为南京。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南京水域及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被告昂泰货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博

审 判 员 万 怡

代理

审判员 熊 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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