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明氏矿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明氏矿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0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明氏矿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周 沁
审判员 郑妍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