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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义红与被执行人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义红,黄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05-1号申请执行人: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黄振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振华皖HG44**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