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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4。申请执行人:梁某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0542。被执行人:梁某丙,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与被执行人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某丙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某丙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