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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申勇与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申勇,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申勇,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龙门口村。法定代表人尤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敏,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翀,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神勇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8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8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王 广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