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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邢文龙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龙,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邢文龙,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龙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文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文龙撤回起诉。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