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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焕全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全,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焕全,男。委托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周斌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焕全与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李焕全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依法未予准许,并于2015年12月11日给原告送达诉讼收费通知,原告李焕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李焕全提起诉讼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焕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