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36-3号
申请执行人:杨薇,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朱恒,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高先琼,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欢欢,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李书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