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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1036-3号

杨薇、朱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薇,朱恒,高先琼,王欢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36-3号

申请执行人:杨薇,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朱恒,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高先琼,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欢欢,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李书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