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03-1号原告郑文鸯,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苏晋敏,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苏振相,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鸯与���告苏晋敏、苏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晋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鸯以被告苏晋敏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鸯撤回对被告苏晋敏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宝玲
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
人民陪审员 林圆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