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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03-1号

郑文鸯与苏晋敏、苏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文鸯,苏晋敏,苏振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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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03-1号原告郑文鸯,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苏晋敏,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苏振相,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鸯与���告苏晋敏、苏振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晋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鸯以被告苏晋敏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鸯撤回对被告苏晋敏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宝玲

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

人民陪审员  林圆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