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彭保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确山县。被告确山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任店街。法定代表人苏宏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保生诉被告确山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保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保生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陈学军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