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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陆桐君与韩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桐君,韩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929号申请执行人:陆桐君。被执行人:韩婉芬。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038号陆桐君诉韩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韩婉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