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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威与株洲市莲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株洲市莲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1399号原告刘威。被告株洲市莲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中南金属建材大市场B区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凌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志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威诉被告株洲市莲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定波、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威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全部了结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莲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威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威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吴登高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