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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伟仁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伟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伟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秉文。上诉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伟仁商贸有限公司未签订任何购销合同,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之一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原审原告淮北伟仁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杨代理审判员 杨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