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湘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赤诚相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厚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湘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赤诚相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厚钦,深圳第一亚太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23号原告深圳骏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基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艺婉。被告深圳市赤诚相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被告刘厚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第一亚太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张文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上列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