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雄,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分公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分公司(以下简称立达机电锻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伟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2013年拖欠原告工资5461.9元,另被告以代扣公积金方式克扣原告工资2728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5461.9元及个人名义代缴住房公积金273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系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职工。2014年5月25日,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出具加盖了公章的便条一张,载明未发杨某某2013年4月至11月工资合计5461.9元;欠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2731.60元。尔后原告杨某某多次追索未果,便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支付工资报酬5461.9元,提供了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出具的相关欠款凭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因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和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此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下欠原告工资报酬5461.9元事实成立。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立达机电锻压公司支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因不是民事案件审判范畴,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劳动报酬5461.9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丽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正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