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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玉福、景钰清与河南万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福,景钰清,河南万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福,男,193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钰清,女,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玉福、景钰清申请执行河南万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河南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福、景钰清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鸿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