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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执字第29-2号

郭世华与孙海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世华,孙海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郭世华。

被执行人:孙海明。本院在执行郭世华与孙海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世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玲

审判员  李迎辉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维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