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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79号

钟祥武、林华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钟祥武,林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祥武,绰号“斧头”,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林华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始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九远,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钟祥武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并接受投注,在此期间,累计接受彩民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51520元;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祥武与被告人林华金合伙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并接受吴某、谢某、何某等人投注,期间参与九期的投注,累计接受彩民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09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合彩资料、接受彩民投注单据、证人刘某、吴某、谢某、何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钟祥武、林华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祥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祥武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42日,应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华金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雷武锋

审判员  伍德祥

审判员  赖丽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