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文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辉。被申请人杨静。被申请人王辉。被申请人肖亮。被申请人肖志平。被申请人郑秀珍。申请人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王辉、肖亮、肖志平、郑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1176037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4001900209272582)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通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王辉、肖亮、肖志平、郑秀珍的银行存款11760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