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15)581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5)梅丰法留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与杨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0年2月5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取名许扬棨,于2011年5月21日出生。婚后双方由于缺少沟通,并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许某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许某与杨某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许扬棨由许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许某,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杨某承担。以上事实有许某提交的许某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婚生儿子户口本复印件、居委会证明原件以及原审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许某与杨某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一个小孩,双方理应珍惜婚姻家庭。双方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缺少沟通而产生夫妻矛盾,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以和平理智的方式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许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许许某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负担。上诉人许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杨某在开庭后强制带双方的小孩到揭阳上学,许某完全不同意不知情。杨某到处宣扬许某与他人同居,造成舆论事实,给许某带来名誉损失,精神损伤。杨某继续伙同他人攻击许某,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杨某继续与多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是众多的,并非仅仅是家庭琐事。一方面,夫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姻基础薄弱,且因夫妻双方性格的差异,杨某对许某毫无信任可言,经常以许某对其不忠为由大吵大闹,双方因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其次,杨某与许某父母无法融洽相处,杨某经常无端指责许某父母,家庭因此长期吵闹不得安宁。再次,许某有证据证明杨某有婚外情,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虽许某多次予以忍让,但杨某丝毫不知悔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8条的规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依法判决准予许某与杨某离婚,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此外,这段婚姻已经威胁到许某的生命安全。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许某的一审诉请;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被上诉人杨某答辩称:许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所提出的所谓感情破裂原因纯属捏造。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无法舍下杨某为之付出全部心血的家,而且双方的孩子属于轻微多动症,在孩子的行为规范和学习上,作为父母必须付出比别的孩子更多的耐心和关爱。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2、不离婚对双方及小孩都是最好的,经过波折的家庭其实更懂得珍惜彼此。经过这件事情,等许某激情过去,更会看清杨某对他的感情,不管发生什么事,杨某的心对他从来不离不弃。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真正的破裂。相信许某有能力去归正改变自己,给杨某和孩子一个温馨的家。综上,许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于认识时间陈述不一,许某称双方于2008年6、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杨某则称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准予许某与杨某离婚。许某与杨某经恋爱后,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并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生育了一子许扬棨,尚年幼,正需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双方应珍惜夫妻之情,慎重对待婚姻,给予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共同抚育孩子健康成长,不应轻言离婚。杨某亦明确表示其对许某仍有感情,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些矛盾在所难免,但非不可化解,并未达到非离不可的感情破裂状态。只要双方能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和处理家庭琐事,多些理解和信任,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体贴,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当事人不断克服各自的缺点,善于发现对方的长处,不计前嫌,共同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共建幸福家庭,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审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某与杨某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许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改判双方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许某上诉主张杨某有婚外情,其与杨某的婚姻已经威胁到其生命安全,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杨某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许某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许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洪远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