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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孙某丙,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孙某丁,曾用名代某,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丁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丁和其朋友朱某、被害人孙某甲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广场“兄妹烧烤店”吃饭时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孙某丁、朱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均持械互殴,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孙某甲被被告人孙某丁持刀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孙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人鹿某、吴某、刘某、陈某、孟某、邢某、贾某、任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丁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诉称:其被孙某丁等人致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因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金、营养费、面部治疗费共计212918.49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孙某甲当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等证据。另其在庭审中称,其自2013年四五月份开始至案发一直给王某甲开出租车,案发后不再开了。其在住院期间由其姐孙某戊、孙某己照顾其。被告人孙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供述称:当时孙某甲约其去饭店谈事情,其怕孙某甲伤害其,其就事先带了菜刀存放在吴某处。打架的时候其左手拿的刀,其用刀朝孙某甲的背上拍的时候,孙某甲转脸的时候其所持的菜刀碰到他的鼻子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丁和朱某及被害人孙某甲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广场“兄妹烧烤店”吃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继而互殴,互殴中孙某丁持菜刀将被害人孙某甲面部致伤,孙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孙某丁等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孙某甲于2013年11月7日入住淮北矿工总医院耳鼻喉科治疗,同年11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19天。被害人孙某甲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727.39元、误工费1292.95元(68.05元/天19天)、护理费1982.84元(104.36元/天19天)、营养费570元(30元/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共计11143.18元。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孙某丁于2014年12月12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持刀致伤被害人孙某甲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关于对朱某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况说明:①经鉴定,孙某丁因外伤致右桡神经损伤,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超过75%,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②经鉴定,孙某甲因外伤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7.5cm,双侧鼻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③经鉴定,朱某因外伤致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物证鉴定书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经鉴定,送检的黑色刀把上有“BOKE”字样匕首(弹簧刀)柄缝隙中检出基因型;送检朱某血样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检材“匕首”(弹簧刀)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11691019。3.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任勇、陈向龙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某丁到该局责任区一队投案。4.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某丁出生于1978年7月1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住院病案及发票,证明:被害人孙某甲因鼻部撕裂伤,鼻骨骨折于2013年11月7日入住淮北矿工总医院耳鼻喉科,同年11月26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情况为:患者一般情况可,……伤口缝线均已拆除,伤口愈合良好。出院医嘱:门诊随访1月;口腔科随访。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227.39元,诊疗费500元。6.王某乙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孙某甲自2013年5月份起从事客车运输工作,车牌号皖L号,客运线路为萧县到淮北。7.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7日供述,2013年11月6日晚,其和代某在海宫棋牌室吃饭,代某要其和他打一会牌,其打了几把就不愿意打了,代某不高兴,二人争执了几句,后被其他人劝开了。有个朋友说关系都不错,别为一点小事生气,出去找个饭店喝酒,把这事说说就算了。于是其和代某到海宫路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时其妻子一直在给代某说好话,但是代某总是说一些话刺激其,其和代某又吵了几句。后其妻子把其推到饭店门口,代某和他朋友也出来了,代某的一个朋友从饭店拿把刀砍其,砍到其面部了,其也从饭店拿把刀,朝砍其的人肚子上捅一刀。当时代某也在打其,其看对方人多就跑了。其是被对方用菜刀砍伤的,其从饭店拿的是一把水果刀样式的刀。2014年7月30日供述:具体几月份其现在记不清了(事后派出所找其取过材料),一天晚上8时左右,其朋友邢某(小名红立)在海宫一棋牌室请其吃饭,当时有代某、红立,还有棋牌室老板等人。饭后代某要推牌九,推了一会其就不愿意打了,代某就不愿意,把其的衣服撕烂了,后被人拉开。接着其就喊红立、刘某到海宫广场一烧烤店吃烧烤,之后其就给代某打电话问他到底什么意思,后来代某带了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就是后来被捅伤的那个人)来在一起吃饭喝酒,后来代某又打电话喊来一男一女。红立结账走后一会,其就问代某让其打牌其不打,把其褂子撕烂是什么意思?二人在桌上就发生争执了,和代某一道去的那个男的骂了其一句,之后其朋友刘某把其拉到门口去了。当时其身上带了一把水果刀,其就把刀拿在手上,对方手里当时也拿了刀,代某先朝其胳膊砍了一刀,其就朝代某的胳膊捅了一刀,当时其喝多了趴倒在地上,刀掉了。其起来之后感觉其鼻子一热,被对方砍了一刀。这时候也不知道是谁把其的刀捡起来想捅其,其一让就捅到对方的人身上了。后来的事情记不太清了,双方就分开了,其就到医院去看伤了。那天参与打架的,其这边就其一个人,对方三个人,其只认识代某一个人。其当时手里拿的是水果刀,对方其中一个人(和代某一起去的那人)手里拿的菜刀,代某手里也拿了一把菜刀。其拿的水果刀是其当天下午在批发市场买的,是一把黑色的弹簧刀,刀把长约12公分,(公安机关向其出示)就是这把刀,刀刃上有“columbia”字样,刀把上有“BOKE”字样。其胳膊上的伤是代某砍的,鼻子和脸部的伤是代某带的那个人(二十七八岁)砍的。其之前说捅人家肚子一刀,是其那时候在医院里酒还没有完全醒,迷迷糊糊的状态下说的。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6日23时左右,其朋友代某(孙某丁)打电话喊其到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兄妹烧烤店喝酒。其和其老婆鹿某到的时候有五六个人,但其只认识代某和他老婆。其到了有5分钟左右,其老婆看桌上吵起来,同桌的保平(孙某甲)打他老婆,就拉其走了。其二人走的时候,他们也快散场了,其和其老婆出了饭店门,这时候保平过来拿刀就攮其,先攮的其肚子,后攮的其左胳膊。当时其感觉肚子热,其掀开衣服发现肠子出来了。之后代某就找人把其送到医院去了,后面发生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其不知道保平为什么捅其,其没有和保平发生矛盾,保平当晚酒喝多了,说话舌头都有些大。保平是用一把黑色的匕首捅伤其的,在吃饭的时候,其看到保平腰部别了那把匕首。其身上的伤就是那个叫保平的人攮的,因为当时其后面只有其老婆和他,其他人都离其有点远。当晚在一起吃饭的有代某两口子、保平两口子,另外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9.证人鹿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6日晚11时左右,代某给其对象朱某打电话喊他到海宫的一个烧烤店坐坐。其和朱某到地方的时候,一桌坐的满满的,有七八个人,其只认识代某和他老婆维维(吴某)。其二人坐下没多久又来了一个人,介绍是“八路”,“八路”认识代某、保平及其他几个人,他们就开始说话,说话中言语有点争吵,具体什么原因不清楚,保平和他身边的那个女人站起来了,其就和朱某说这个场合看样不大对,也不认识他们,咱们走吧。朱某说马上就散了,然后保平不知道为什么把他身边的女人打倒了。之后大家就陆续出来了,代某、维维和“八路”走在前面,接着就是保平他们,其和朱某走在后面。代某他们站在门的西边,保平他们是朝东去的,其和朱某朝西走,正商量准备怎么回家,保平身边的女人拉着保平,保平嘴里还在骂着,代某听着就不愿意也在那骂,其就说:“强哥,咱回家吧”,代某让其别问,接着维维就拉开她的包给其看,其看了一眼是用报纸包着的,维维把东西拿出来去掉报纸,其一看是一把菜刀,其就问维维拿这个干什么,维维说代某早有准备,其问她哪来的,她说本来就带来的。其和维维说话的时候,代某和保平双方还在那骂,当时“八路”站在烧烤店门口,他掏出一把刀甩开,说保平有刀他也有,说完之后把刀收起来朝保平那边去了。代某在争吵的时候很生气,就去摸维维包里的刀,其看到就上去阻止,让维维赶紧拿刀跑,代某就骂维维,维维就不敢走。代某和保平他们接着吵,骂的越来越激烈,保平就朝代某这边过来,代某看保平过来了,他就拿着菜刀朝保平那边去,朱某看到双方要打起来了,就拿了一把钎子准备朝保平那边去,这时保平已经到跟前了,接着朱某就被保平捅倒了,肠子出来了。保平看朱某倒了就朝东跑,代某追上去用菜刀将保平砍倒,保平被砍倒后爬起来想跑,代某接着砍,之后看到保平捂着嘴,血哗哗往下流,他跑到烤羊肉串的炉子那还磕倒了。代某、维维、“八路”就朝车旁边跑,维维和其一起把朱某架上车,后其几人就到医院去了。到市120急救中心后,救护人员给朱某吊水,维维过来帮忙,听她啊的一声,对其说看看这是啥?其一看是一把刀,其说怎么可能,他胳膊上怎么有把刀,其就把刀收起来放在包里,后交给派出所了。其在现场看到二把刀,分别是代某拿的菜刀,是家里用的普通菜刀,刀身是黑色的,刀把好像是木头的;另外一把是保平拿的刀,就是交给派出所的那把匕首,是黑色的,长约20厘米,宽约2.5厘米。其在医院发现那把匕首在朱某胳膊上感到惊讶,因为其扶朱某上车的时候没有看见那把匕首。保平捅过朱某之后是拿着匕首跑的,他被代某砍倒之后匕首掉了,后来代某砍保平的时候菜刀也掉了,又拾起来接着砍的,之后保平才捂着鼻子跑的,也就是说后来保平就没有再和朱某接触了。其听维维说菜刀被她扔到120急救中心对面的垃圾桶里了。之前其在公安机关没有说实话,是因为代某威胁其不让其说,他威胁其说谁都有家人,还说能找到其的家,其害怕就不敢说,现在经过慎重考虑还是说出来。2013年11月6日晚上打架的事情其基本上说的差不多了,当时有点顾虑(害怕),还有一部分没有说,就是关于“八路”的事,当时保平被代某用菜刀砍倒之后,“八路”到跟前也拳打脚踢打了保平,保平起来就跑,他的匕首掉在地上被“八路”拾起来了,代某拿着菜刀去追保平,“八路”也去追保平,追了三四米左右,代某先追上挥刀砍保平,在砍第二刀的时候,“八路”也追上来了,他用匕首想捅保平,但没有捅到,而是捅到代某的胳膊了,接着代某手里的菜刀就掉了,代某拾起菜刀又去砍保平,那时候保平才捂着鼻子跑走的,之后就没有再追了。其之前没有说还是害怕代某,其在医院里就想报警,代某就说报什么警,不能报警,等朱某抢救过来之后其才报的警。派出所的人来过之后,代某把其喊过去教其怎么说,其当时提到“八路”带刀的事,代某不让其说,还说“八路”混的比他还好,问其想干啥?叫其说他的胳膊是保平攮的,其说不是的,他说他叫其怎么说其就怎么说,其当时害怕就按照他的要求说了。事发后朱某住院不能下床,他让其去找代某问对方能出多少钱,代某说他正在联系。后其和朱某一起去问代某,代某说他一直在和对方联系,对方也找人过来妥协了,但他嫌少没有愿意。后来就一直拖,其和朱某看情况不对就去做了鉴定。其和朱某住院没有钱,代某一直有钱住院,花钱特别厉害,其就去问他找对方要了多少钱,让他先把朱某的医药费付了,他说他哪弄钱去,朱某有本事找攮他的人要去,谁有本事要来钱谁花。其当时就恼了,就问他是不是从对方要来钱独吞了,不给朱某医药费。后来其给代某打电话要钱就吵起来了,他在电话里骂的难听得很,就出现了2013年12月23日其和代某(手机号1517722)相互发信息的事,其在信息里发是他攮的朱某,他在信息里说要杀其之类的内容。本来其认为朱某胳膊上的刀(伤)是他攮的,加上他向对方要来钱不给其,其生气所以就发了那信息。其怀疑朱某胳膊的伤是代某去送医院的车上攮的。10.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中午,其陪其丈夫代某(大名孙某丁)和保平在海宫棋牌室打牌,参与打牌的人晚上都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因为之前打牌输赢的事情闹得不愉快,双方发生点口角。当时是晚上7时左右,保平就拿出来一把匕首,代某从棋牌室厨房拿出来一把菜刀,后被人拉开就散了。后来代某就把那把菜刀用塑料袋包着交给其了,其还问他拿这个干啥?代某说这把刀好好的,回家还能用,其就把刀放其包里了。后保平和红立他们喊其和代某到海宫兄妹烧烤店吃饭,意思就是在一起说说就算了,其和代某到烧烤店是晚上9时许,当时有红立、保平和一个女的(下午保平在棋牌室带的女的),大家就坐下来喝酒、说话,当时也没有感觉到有啥事,之后代某给瑞子(朱某)打电话说吃过饭去找他,后瑞子给代某打电话问在哪来找他,之后瑞子就和她女朋友倩倩(鹿某)一道来了。晚上10时30分左右,代某出去上厕所见到“八路”了,“八路”和他女朋友就和代某一起进来了,“八路”的女朋友坐了一会就出去了,因为他们的孩子在车上,“八路”就坐下来喝酒。“八路”和保平之前打过交道。后其他人看保平喝多了就不想跟他喝了,保平就不太高兴,说不给他面子,他说话还带口头语,后来看实在喝不去了就说走吧,保平就在那骂还想掀桌子,其他人离开了饭店。其和代某走在前面,瑞子、倩倩、“八路”走在后面,都是朝西走的,保平和那个女的是最后朝东走的,当时“八路”说咱几个找个地方重新喝,不和他喝,保平一听说不和他喝就在那骂,意思是为啥不和他喝,瑞子说:“你再骂,我就把你的嘴戳烂。”,就拿着一把钎子(穿羊肉串用的)朝东去了,保平一手拿板凳、一手拿刀子朝西走过来,代某看瑞子过去了,就把放在其包里的菜刀拿出来跑过去了,“八路”也跟着跑过去了,他们几个人就打在一起,打了有二三分钟,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直到保平跑走后,其看到代某的胳膊在滴血,其就说赶紧上医院,扶着代某上了“八路”的车,其又喊瑞子走,他在那不动,掀开褂子一看他的肠子出来了,其又和倩倩把瑞子扶上车,“八路”开车把其几人送到医院。在医院120的医务室里,给瑞子脱褂子吊水时,发现一把刀在瑞子的胳膊上,倩倩把那把刀收起来了,后交给了派出所。在他们打完架,保平跑走之后,其从地上把那把菜刀捡起来放其包里带到医院了,代某说留着干什么,还不扔掉,其就把刀扔到120急救中心对面的垃圾桶里了。当时那把菜刀在地上,其想代某用过得把它拿走,刀上有一点血。菜刀的刀身是黑色的,刀背上面有点锈,刀把是木头把的,刀身长约25公分左右,宽约15公分左右,刀把约10公分,是一般家里用的老款菜刀。其没注意保平跑走的时候脸上有没有伤,只知道他倒地上了,从地上起来之后就跑了,跑的途中还磕到炉子上了。“八路”跑过去打架的时候手里有没有拿东西其没注意,在打架前二三分钟,当时“八路”看保平手里拿了把匕首,他也把匕首拿出来了,说谁没有,后把匕首甩出来又合上收起来了。当时保平、代某、瑞子和“八路”四个人打成一团,具体谁伤的谁其不知道。在打架之前,其和倩倩上厕所的时候,她要拿纸时其看到那把菜刀了。其之前没有说是顾虑代某,怕他受牵连,他自己一个人带着孩子,还有一个六十多岁的父亲,妹妹也不在身边。其现在考虑好了,还是实话实说心安。1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晚23时左右,其带着老婆和孩子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兄妹烧烤店买烧烤,遇见代某和朋友在烧烤店吃饭。代某说给其介绍几个朋友,其就带着老婆过去了。保平和代某两人当时争吵几句,其妻子看酒桌气氛不对就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了。其刚到车前就听到吃饭的屋内哗啦一下,接着同桌吃饭的几人就出来,在饭店门口打了起来。他们几个人就朝东跑,保平在最前面,接着是瑞子,代某是最后出来的,他们怎么打的其没看见。打架的时候其在其的车前,没看清怎么打的,过一会瑞子上其的车,他让其送他去医院,其才知道他被攮了,他的肚子受伤了,接着代某也上其的车,说快走,他的胳膊筋断了。当时打架的现场有保平、代某、朱某,还有他们三人的妻子,其也不知道是谁和谁在打架。当时就他们三个在打架,瑞子、代某的伤肯定是保平攮的。保平身上的伤怎么来的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是他们打架弄的。当时其没看到有人拿菜刀,也没看到有人摔在炉子上。其后来听代某说是为了来牌的事情打架。其当时看见瑞子拿个钎子(串羊肉串的钎子,长约25公分),其他人有没有拿东西没有看到,在吃饭的时候没有看到保平拿匕首出来。12.证人邢某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晚21时左右,其和保平两口子、代某两口子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兄妹烧烤店吃饭,期间代某的朋友朱某两口子、“八路”两口子和其的两个女性朋友及一个小孩先后来到饭店。23时左右,因其一个女性朋友的小孩老是哭,其和两个女性朋友和小孩就先离开了,其走的时候没有发生打架,剩下的人都在正常喝酒。其不知道代某的大名,平时都喊他代某。1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下午7时许,孙某甲打电话让其去海宫附近的一个棋牌室吃饭,吃饭的时候代某在,饭后代某让孙某甲打牌,孙某甲说他没带钱不愿意打,代某硬让孙某甲打,后来他们推了一会牌九,玩了一会孙某甲就不玩了,代某就说孙某甲不给面子,不玩不管,结果二人就争吵起来,后被人拉开了。之后其和孙某甲就离开棋牌室了,后孙某甲又喊其到海宫路兄妹烧烤店,过了一会孙某甲的一个朋友到了(打架前离开了),接着代某和他老婆两个人过来了。孙某甲就问代某:“咋回事,我不打牌,你要搞我。”代某说也没有啥,在一起玩玩。后来他们二人讲话时都带点刺激性的语气,五个人在一起吃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当时都是喝的啤酒,接着代某就打电话喊来二个男的带二个女的过来在一起吃饭、喝啤酒,后来在桌子上又闹着不愉快,有个年轻一点的男的就想打孙某甲,其一看情况不对,就把孙某甲推到外面去,孙某甲当时喝多了,就把其推开,意思就是不要其问那么多。其二人就出屋了,他们六个人在后面走的,他们在门口西边,其就推保孙某甲朝东走,当时代某就说孙某甲不是混得好吗?有种别走,孙某甲就朝代某那边走过去,其当时还拦着,孙某甲就一把把其推开,朝代某那边走了没有几步,代某他们的人就过来了,对方的人拿着板凳把孙某甲打倒在地上,孙某甲起来之后又打起来了,这时候其看到代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就朝孙某甲这边过来了,当时菜刀掉地上了,其还用脚踩但被代某硬拽走了,其看情况不对就赶紧报警。其报警之后,孙某甲已经跑到烧烤屋里去了,对方有可能也受伤了,上了他们自己的车走了。当时和孙某甲在一起的有饭店老板和服务员,孙某甲脸上都是血,鼻子和嘴上那块肉都快掉了,其就拦了出租车把他送到矿工医院去了。当时孙某甲有点喝多了,其就看到代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刀柄刀把都是白色的,像是家用的菜刀,长约30公分,宽约10公分),没看到孙某甲手里拿刀。刚开始孙某甲被对方用板凳打倒的情况其看到了,孙某甲起来之后和对方怎么打的没有看到,当时其忙着报警去了。打架的时候除了吃饭的人在场,还有店老板和服务员在场。案发当晚打架之后,当时孙某甲脸上受伤出了很多血,派出所出警民警来后和孙某甲发生争吵,其听民警说明天再治你之类的话。派出所民警第二天到矿工医院向孙某甲取材料,当时孙某甲脸是包扎上的,民警取好材料后给孙某甲读了一遍,后来让其代签的字,民警拿着孙某甲的手按的指印。14.证人任某的证言:其是相山区海宫广场西侧兄妹烧烤店的老板。201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9时许,有七八个人在其店里吃饭,吃的时间挺长,后来其出去上厕所了。打架发生在晚上11时许,其从厕所回来发现屋外的桌子、板凳都乱了,服务员说那桌吃饭的人打架了,人都跑了,打架的时候他们吓得都跑到屋里去了。后其看到城南派出所的警车来了,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有吃饭的一个人(那个人用手捂着脸),两个人在那说话,派出所的人让他赶紧到医院去包扎,过了一会那个用手捂脸的人打的走了。当时店里有孟某、陈某二个服务员在,还有送啤酒的张老板在。店里的服务员没有和其谈过他们是怎么打的,服务员一看打架都跑到后面屋里去了。15.证人孟某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晚23时许,当时其在店门口看摊,看到几个在饭店吃饭的客人不知道为什么在饭店门口打架,有人手里还拿着刀,其怕会误伤自己,就吓得躲进院子里了。后来其听到店门外没动静了才出来,其出来后打架的人都离开了。其只看到有人拿刀,不知道有几人拿刀,也没在意是什么样的刀。打架的双方没有人从兄妹烧烤店拿刀。1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其到海宫广场兄妹烧烤店找任老板要啤酒钱,当时其坐院子里用手机玩游戏,这时候听到服务员说打架了,服务员都往屋里跑,其也跟着朝屋里跑了。当时只知道是三四个人在打架,但他们为什么打、怎么打的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110民警来了,其和其他人就出来了,当时还看到一个人和110民警吵了几句,之后那个人就拦出租车走了。打架的时候,店老板到火车道那边去了。17.证人贾某的证言:其和孙某甲是实际上的夫妻关系,但没有打结婚证,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了。其当时不知道2013年11月6日孙某甲在相山区海宫广场附近打架的事情,事后过了七八天才知道,孙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医院。其不认识叫刘某的人。18.被告人孙某丁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10日供述称:2013年11月6日晚,其和妻子吴某及“保平”(孙某甲)两口子、“红立”(邢某)两口子到海宫兄妹烧烤店吃饭,后来朱某、“八路”(陈某)等人也来了。吃饭的时候,陈某和孙某甲因为之前的事情起争执,几人离开。后其几人在烧烤店门口的时候孙某甲左手拿凳子,右手拿着一把黑色的弹簧刀冲了过来,说“别慌走,来来来,过来搞一家伙”。因朱某走在后面,孙某甲和朱某厮打起来,其上前拉架的时候被孙某甲捅到胳膊,孙某甲摔倒后其朝孙某甲身上踢了一脚。孙某甲起来后用匕首朝朱某胳膊捅了一刀,然后往东跑,跑的时候撞到烧烤的炉子上,脸部趴在炉角上,起来后离开。其没有用刀伤害保平。2013年12月3日供述称:几人离开时孙某甲冲了过来,左手拿凳子,右手拿着一把黑色的弹簧刀说“别慌走,来来来,过来搞一家伙”。朱某走在最后问孙某甲想干什么,孙某甲上去捅了朱某一刀,其看到朱某弯腰了。孙某甲捅人用的是黑色匕首,长约20厘米。其看到孙某甲和朱某打了起来……其当时不知道朱某的肚子被捅伤了,以为伤的是胳膊或腿,几人走到车前时发现朱某肚子伤了。2014年12月12日供述称:其离开的时候听到孙某甲指着朱某骂道“妈的X,别慌走,来来来,过来搞一家伙”。其看到孙某甲拿着一个三角凳子和一个小攮子,朱某手里抓了一把穿羊肉串的钳子,二人打了起来,其胳膊在拉架的时候被孙某甲捅伤,其踢了孙某甲一脚。其上陈某的车准备离开的时候,朱某的对象说等一下,接着朱某就过来了,在去医院的路上朱某掀开衣服才知道朱某的肚子受伤了。打架的时候除了孙某甲其他人都没有拿刀。其不清楚孙某甲脸上的伤怎么来的。2015年3月2日及之后被讯问所供述称,其看到孙某甲脸上的伤是朱某拿刀砍的,其没有动手打孙某甲。孙某甲先捅的朱某的肚子后捅的其胳膊,朱某胳膊上的伤也是孙某甲造成的。其和朱某的住院费用都是其从其妹妹那里借的,其替朱某付钱是出于朋友帮忙才拿的钱。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丁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进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丁在案发后虽主动归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其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丁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金、营养费、面部治疗费共计212918.49元的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上述诉请除医疗费用提供了医疗费用6727.39元的票据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支持其医疗费用6727.39元;其要求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请依法分别支持570元,计1140元;其为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请提供了王某乙出具证明一份,但该份证明的内容与其在庭审时的陈述出入较大,不能印证,故对其提供的该份证明不予采信,其亦未提供其他误工收入的证明,关于误工费应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依法认定为1292.95元;其要求的面部治疗费等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二、被告人孙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经济损失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三元一角八分。(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兴召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