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廉太根与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太根,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廉太根,男,朝鲜族,工人,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池永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廉太根与被执行人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太根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651元(含受理费5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处于歇业,孙长君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廉太根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