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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特担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李鲁豫、张静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特担字第000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宝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新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鲁豫,男,汉族。被申请人张静敏,女,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下称兰考县农业银行)与被申请人李鲁豫、张静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再适用特别程序,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