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鹏翔与吴鹏翔、郑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鹏翔,郑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兴红,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鹏翔。被告: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鹏翔、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