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民、高金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民,高金芳,王文林,王纪广,王纪民,王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57-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金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纪广,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纪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福,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37.57元。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5137.57元,尚欠债权4862.4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