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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应贵与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科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王应贵,杭州科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牛田村一号路。法定代表人:赵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舒木、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应贵。委托代理人:章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州科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牛田村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春莺,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应贵、原审被告杭州科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科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谢静华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