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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631号

徐文堂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当事人
徐文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堂,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堂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堂及其辩护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上官镇徐阳城村村民郭某与同村村民徐山林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0日协议离婚。2012年郭某诉徐山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分割,并于2012年1月向滑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25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滑县上官镇徐阳城村被告人徐文堂欠徐山林的20万元(利息1分)借款予以冻结,在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前徐文堂不准将欠款2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徐山林。裁定书于2012年1月10日送达徐文堂妻子范某,当晚,范某将收到文书之事及文书内容告知被告人徐文堂。2012年年底,在(2011)滑民初字25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前,徐文堂将滑县人民法院冻结的2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了徐山林,致使(2011)滑民初字2506号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文堂支付给郭某23.3万元,取得了郭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堂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范某、徐某证言、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滑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1)滑民初字2506号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关于徐文堂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犯罪的情况说明、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徐文堂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堂明知是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而予以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挽回损失,协助生效判决有效执行,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徐文堂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堂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