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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22-2号

黄静强、王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静强,王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22-2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金门县,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坚勇,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黄静强与被执行人王坚勇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