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知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织里杨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与湖州织里杨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织里杨歌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1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钱桃姣。被告:湖州织里杨歌歌厅。投资人:杨君明。委托代理人:宋体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州织里杨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