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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117-2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国境路299号。

委托代理人:马振卫,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远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侯甲村。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晋仲裁字2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准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诉请时的机械设备执行正在协商,该案在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因此,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市法执字第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云      龙执行员 黄      大      飞执行员 白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海      龙 来自: